从我国已经发生的金融腐败案件看,金融腐败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包括滥用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泄露敏感信息等谋取私利,以及参与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1、利用审批权力谋取腐败租金。从本质上说,腐败与相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权密不可分。垄断容易产生特权,特权必然难以受到约束,从而成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当前,大量的贪污贿赂问题之所以频频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短缺的行业和部门,垄断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金融市场中,金融腐败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利用审批权进行设租寻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市场准入和机构业务范围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和限制,而有的监管人员借市场准入审批权,有意识通过拒绝批准、提高准入门槛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以及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等方式进行“设租”,谋求“腐败租金”。
2、利用敏感信息攫取非法利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的人掌握的信息是存在差异的,拥有更多信息的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反之,就会处于劣势地位。而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如果把信息传递给劣势地位的人,就能够在市场中获利。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
3、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腐败期权。一些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权力,为企业违规放贷或逃避债务等提供便利。腐败分子往往不急于直接向企业或个人索取回报,而是与对方暗通款曲,达成“君子协议”,在辞职下海或退休后,通过高薪任职、分给股权等方式换取回报,对腐败期权进行变现。从本质上说,腐败期权化是权力寻租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一种延伸。
相对于一般腐败行为,期权化腐败有三个特点:第一,性质模糊。由于期权交易不直接涉及金钱而是交易某种权力,形式比较隐蔽;兑现往往又是间接的,内容比较隐蔽;腐败分子以“扶持企业”为借口进行权力操作,过程比较隐蔽。此外,交易方也比较隐蔽,因为可以不是在职人员,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第二,成本较低。期权往往难以举证,一方面缺乏有形证据;另一方面由于时间长,往往证据毁损、证人缺失。第三,收益灵活。权力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既可以享受权力回报,如为便于离职后遥控权力,可以在离职前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也可以享受资本回报,如为了辞职或退休后到企业高薪打工,在位时即为企业谋取足够的留存收益。
与其他领域相比,金融行业业务范围更广泛,业务主体更分散,且专业性更强,这为行业监管与反腐败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
1、金融腐败的复杂性。随着创新业务、创新模式不断拓展以及混业经营越发普遍,金融业务尤其是部分风险大、竞争激烈、技术严格、产品多样的部门和岗位的专业性要求日益提高,一定程度上也带动了金融腐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2、金融腐败的传染性。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相互关联,由此决定了金融腐败的传染性。具体而言,金融腐败的传染性主要受社会关系和业务关系两个因素驱动。社会关系驱动是指腐败在同学、朋友、亲属间传染,体现为金融腐败窝案、亲缘案件增多。业务关系驱动是指腐败在不同机构、不同个体间以业务交叉点为纽带传染,体现为宽领域、长链条金融腐败案件增多。
从业务关系驱动来看,腐败传染性在新常态下的金融领域更加明显。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大金融业务监管力度,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单一业务模块独立犯案的概率也在降低,少数人长期一手遮天掩盖违纪违规行为的现象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新常态下金融业务向综合性、复杂性、创新性发展,同一业务链环环相扣,不同业务链交叉点众多。腐败分子为了变现腐败利益,提高了犯罪隐蔽性,有业务驱动下金融腐败传染的主观需求。有的腐败分子通过私刻银行印鉴、存款单位印章及更换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以及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等手段,将单位存入银行的资金转入本人或本人操控的账户,涉案金额达数亿元。在此过程中,腐败分子首先用高额好处费作为诱饵贿赂拉款人等,将存款单位资金“引存”到指定银行,再腐蚀拉拢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有的银行腐败案件涉及凭证式国债业务、融资业务、存折印制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存款业务等多个领域。有的信用保险公司腐败案件涉及信贷、咨询、股权质押、跨境、信用证等业务,部分出现全业务链腐败、跨地区多支行腐败。
在以上因素驱动下,金融腐败通过沿业务链传染、金融行业间传染、金融与非金融行业间传染以及境内外传染四个途径来实现。沿业务链传染指在某单一金融业务上,腐败在客户端、执行端、决策端全过程传染,该类型腐败主要由业务关系驱动。金融行业间传染指腐败在股票、保险、期货、投行、债务等多个细分领域传染,该类型腐败主要由社会关系和业务关系双重驱动。金融与非金融行业间传染指腐败在金融行业以及汽车、航运、房地产等行业间相互传染,该类腐败主要由社会关系驱动。境内外传染指腐败行为通过境内外业务引进、资金交流等方式而传染,该类腐败主要是由业务关系驱动,其间,伴随着风险传递。特别是腐败在沿业务链传染与金融行业间传染双重作用下会演变为行业腐败。
3、金融腐败的交叉性。随着交叉性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创新高速发展,金融行业间交流日益增多,各细分行业关系更加密切。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融资渠道的发展,使得金融行业同越来越多的行业产生交集。金融自身综合属性不断提高,是金融腐败跨行业、跨领域蔓延的主动成因。一方面,金融内部跨行业腐败增多。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动能强劲,除银行代理保险、银证转账、银行代理基金等交叉业务发展之外,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利率远期等金融衍生品的增多加强了不同金融标的、不同金融市场的联系。以往金融腐败主要集中在银行系统,但随着行业发展趋向混业,金融腐败领域越来越广。从近两年查处的金融腐败案件看,大都涉及券商、保险与银行等多个行业,部分案件甚至涉及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跨金融与非金融行业腐败案件也呈增长趋势。随着股票发行、债券发行、投资并购的兴起,金融人才越来越多地涉猎实体行业。一系列腐败案件及其触目惊心的数字,揭示了金融腐败跨行业跨领域发展新趋势。
无论腐败形式如何多变,最终都归于利益。一旦涉及经济利益,就会涉及资金转移。一方面,由于现代金融交易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通过貌似合规合法的操作,可以将贪腐所得“洗白”。特别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资本运作,资金来源将难以被发现。因此,金融领域成为腐败资金的最佳去处,这是金融腐败跨行业跨领域发展的被动成因。另一方面,在国内经济由低阶向高阶演进过程中,金融更是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现在,无论是国民经济运作,还是社会公众日常生活,都与金融有着紧密联系,腐败行为也不例外。例如,房地产开发的金融贷款环节是腐败重灾区,房产变现涉及担保抵押公司,房产的分散登记需会计人员协助。而在交通、煤炭等行业发生的一系列贪腐大案中,也都能看到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活跃的身影。由于金融在当代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金融腐败被牵扯进其他行业腐败中,被动呈现出跨行业、跨领域腐败特点。随着金融行业混业程度不断提高,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
金融行业的创新性与金融腐败的道德风险
中国金融体系活力持续释放,金融创新在多个层面快速发展,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方式产生深远影响。金融创新的好处是有更多人可以分担风险,但坏处在于其中的道德风险。特别是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推进,因监管缺失而产生的金融腐败道德风险可能进一步积聚。
1、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均衡。通过创新突破旧的规章制度限制是金融创新的原动力之一。凯恩的金融创新理论认为,“规避创新”是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的行为,金融创新即产生于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管过程中要预测防止不寻常的低概率的“黑天鹅”事件,这通常会引起市场连锁负面反应甚至颠覆;也要防止由于整体的预见缺失而造成的灾难性的“红天鹅”事件;更要防止本来有能力、有机会阻止的高概率、破坏力极强的“灰犀牛”灾难。“黑天鹅”挑战我们的想象力,“红天鹅”挑战我们的预测力,“灰犀牛”挑战我们的应变力。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个相互博弈逐步均衡的过程。以规避制度监管为驱动力的金融创新,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失去有效的制度控制。进而危害投资人和金融机构自身利益。金融危机前,全球金融市场为了追求高额收益和竞争优势,部分国家出现了倡导金融领域自由化经营和放宽金融管制的趋势,这虽有助于金融创新,却会使道德风险不断积聚。
2、过度的金融创新带来监管缺失和危害。当前,创新是金融行业重要特点之一。金融创新带来金融业务领域扩展速度远大于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监管领域扩展速度,造成部分业务和地区出现金融监管缺失现象。这一现象在全球普遍存在,备受关注。2013年出现“影子银行”现象,“影子银行”是不受银行监管体系约束的信用中介机构,其核心功能是规避政策监管,这个问题和2015年互联网金融问题凸显,都是金融监管缺失的体现。回顾历史,我们发现金融监管缺失一直伴随着整个市场的发展,越是金融创新活跃的区域缺失越明显,也越容易发生腐败问题。
金融反腐对金融企业、金融从业者(包括前中后台)、金融服务上下游(包括各个相关行业、相关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均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