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锋宝剑今出鞘,决胜千里出楼兰。但是,刀无鞘,则刀的不确定性(风险)超乎预料。
宝剑出鞘有寒光,神龙入海起波涛。然而,刀有双刃,则此刀必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机构)购买的非标服务型预付费储值卡就是一把粗放时期的“无鞘双刃刀”。此刀非剑,刀光似剑影,但其利其弊在不同时势下方见分晓。在监管尚无暇顾及的市场粗放期,采购非标服务型预付费储值卡是金融企业借助外力、降低成本和节省人力的妙招;但是,在严监管、控风险、降杠杆的市场优化期,金融企业则有必要对非标服务型预付费储值卡的采购和管理等事宜做好“与时俱进”的风险防控。
1、预付费储值卡的合同是金融企业“购买非标服务”的唯一有效法律文件,如果合同不够缜密,则由于金融企业受到更全面、更严格的监管,因此合同不仅很难具有维权的价值,而且合同将成为金融企业“自我承认”违规、违法或违纪的重要法律文件。
2、预付费储值卡的“卡”或“劵”(不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其实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性,也极难作为证据。金融企业的从业者经年累月与证券、票据、凭证、权证打交道,应该心知肚明什么样的“卡”或“劵”能够成为有价凭证或者具备法律效力。
3、预付费储值卡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成为“购买非标服务”的证据,但不可能直接成为“预付费储值”的证据。如果金融企业的从业者在银行转账时未注明“预付款”等关键信息,则就是当期权责发生的实收实付型交易。时间跨度越长,则银行转账记录的证据效力越低。
4、预付费储值卡的发票也可以成为“购买非标服务”的证据,但这类发票却可能成为否定“预付费储值”的有力证据,相信所有金融企业的正规财务人员都明白发票制度与预付费制度之间的巧妙关系。当然,如果未开具发票,则“预付费储值”也没有了基本的收款证据。
5、预付费储值卡的“行权证据链”是所有问题的重中之重,这不仅决定了“购买非标服务”、“预付费储值”的权责发生事实,也是计算交易总价、行权单价、预付总额、储值残值、服务的量与质、双方交易过程的最核心证据。如果无此,则维权时就没有违约金额的证据。
6、预付费储值卡的网络交流过程,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价值,对于确认“购买非标服务”、“预付费储值”、“行权证据链”均无裨益。在机构与机构之间的交易中,个人与个人的网络交流记录仅仅是信息传递的边缘环节,员工之间的网络交流则可以归入“阅后即焚”。
7、预付费储值卡应坚决避免“资金池”模式。一方面,金融企业不能采用“连续办卡、混合核算”的模式;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不能与关联企业、客户单位采用“共同办卡、共享权益”的模式。君切记“资金池”是锋利的双刃刀。
8、预付费储值卡的发卡机构应该是在“政府商务部门”(当地政府的商务局或商业委员会)取得备案的适格机构,金融企业还应提前考察预付费储值卡的发卡机构是否具备“金融培训”、“职业培训”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证照。
9、预付费储值卡的发卡机构不能“非法集资”、“变相融资”,金融企业还应提前考察预付费储值卡的发卡机构是否具备“预付费资金托管”、“储值卡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预付费储值卡的独立清算系统”等经营能力。
10、预付费储值卡的发卡机构不能是“信息黑洞”或“关联交易的漩涡”,金融企业应提前考察预付费储值卡的发卡机构是否具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否存在“多元化经营及关联企业、异地企业较多较复杂”等情形。
11、预付费储值卡的发卡机构应向金融企业提供完整、详实、准确的“储值卡消费行权记录”,并且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每合同周期进行盖章(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行权确认,以避免存续环节陷入混乱失控。
12、预付费储值卡的发卡机构应向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必要的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重大事项变动报告、涉及行政处罚或涉诉的相关报告。金融企业是“穿鞋”的严监管机构,不能与“光脚的”进行高风险交易。
13、预付费储值卡的发卡机构不能用“标准含糊的非标型、多元化服务”在用卡消费行权阶段进行蒙混过关,例如把COPY的互联网数据信息作为服务内容、把信息数据易伪造的在线服务作为行权事项、把招聘或广告作为耗卡秘道。
14、预付费储值卡不能是金融企业遁入“违规、违法、违纪”无底洞的PASS(或PASSPORT)。金融企业的最大风险是监管风险和声誉风险,预付费储值交易不是看似简单的商业服务买卖关系,任何风险的最直接源头来自经办的人。
